以“工匠精神”助力司法公正

发布时间 :2017-03-22 10:05

  在市人民检察院有这样一个部门——侦查监督科,主要负责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这里的检察官人数虽不多,但每个都是法律监督工作中的“精工巧匠”,他们以对案件质量精益求精的追求,对案件审查细致入微的把握和对不纵罪恶的坚守,诠释了新时代检察官的“工匠精神”。

  对案件质量的精益求精

  精益求精是“工匠精神”的核心所在。今年年初,潘检察官在审查一起污染环境案中,发现侦查人员在扣押犯罪嫌疑人的手机、笔记本等重要涉案物品时,未见证人在场,扣押物品清单上也均无见证人签名。他不放过这一看似无关痛痒的小问题,对案件进行调查,向侦查人员了解情况。最终该问题被查证属实,检察机关向侦查机关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侦查机关立即补正。

  “有人会觉得我这是吹毛求疵,但对待证据,来不得半点马虎,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定罪量刑。”潘检察官说道。据了解,市检察院明确了四类重点监督案件,其中一类就是对侦查活动中证据来源的合法性、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存在问题的,突出加强侦查监督工作,讲究监督的方式方法,积极与侦查机关开展数据通报、个案探讨、案件点评等方式加强沟通,注意听取意见建议,齐心协力提高执法司法水平。

  对案件审查的细致入微

  胡检察官在审查周某涉嫌信用卡诈骗案中发现,孟某明知周某在恶意使用他人信用卡,仍帮其以他人身份资料申领信用卡,该行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侦查机关没有对孟某立案侦查,对此,我认为可启动立案监督程序。”胡检察官说道。随即,一份《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发向侦查机关,督促其及时依法立案。目前,该案已进入起诉阶段。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这对检察机关开展立案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针对立案监督线索发现难,市检察院进一步提高发现立案监督线索的能动性,更加注重在审阅案卷、核实证据、提讯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环节发现线索。该院还对立案监督案件实施动态管理,建立了专人负责、实时跟进、独立登记、效果评析等工作机制,始终将“立得起、诉得出、判得了”作为立案监督标准。“我们要求检察官提高责任感和敏锐度,把监督工作融入到办案过程始终,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人民和历史的检验。”该院董启海检察长介绍。

  对不纵罪恶的坚定执着

  2017年2月7日,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熊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未办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即销售保健食品一案立案调查。

  2月15日,胡检察官在与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工作交流时了解到该案情,发现熊某以交诚意金送保健品,而后再退还诚意金的方式,诱使老年人交出大笔诚意金后卷款逃跑,其行为涉嫌诈骗罪。随后,市检察院建议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日前,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对熊某立案侦查。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等社会管理问题,有着重要作用。据悉,市检察院不断深化“两法衔接”机制,牵头制订了《太仓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并充分利用信息共享平台,在市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执法机关设立检察官办公室,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建议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变等案上门为主动出击,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动态监督,形成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合力。(来源于《太仓日报》2017年3月22日0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