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检察监督涤清受污河道

发布时间 :2015-03-30 10:50

    企业污水偷排问题频发。近日,苏州市中级法院对由太仓市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的一起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作出裁定,这是《民事诉讼法》修改后该院办理的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2014年2月,太仓市一家食品公司为节约成本,将原本应由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废水,运至该市省道附近的同一雨水窖井中进行倾倒,偷排废水6车次,约70吨,致使周边河流受到污染,周围百姓的生产、生活受到影响。2月27日,当该公司再次倾倒污水时,被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将其当场查获,并立即启动环境保护执法联动机制,将该案件信息同步通知太仓市检察院及环保局。经检测,排污河道水质中污染物浓度超过了《地表水污染质量标准》IV类标准。

    太仓市检察院收到通知后,依法适时介入,在与太仓市环保局共同走访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后,决定启用民事责任追究机制。通过强化民事证据固定、开展环境评估、配合拟定治理方案等,该院以支持起诉方式,推动太仓市环保局提起公益诉讼,请求法院追究该食品公司的环境修复责任。

    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该公司负责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主动根据治理方案清理被污染河道,改善污水处理设施,并委托相关人员筑坝、抽水、冲浆,河道得以恢复原状。鉴于该公司主动承担修复环境的责任,太仓市环保局申请撤诉。2015年3月19日,苏州市中级法院依法做出撤诉裁定。

    太仓检察院检察长杜建伟告诉记者,支持环境公益诉讼是近年来该院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了落实这项工作,该院与法院、公安、环保局建立了环境保护执法联动机制,与张家港检察院、常熟检察院建立了沿(长)江区域环境保护联动协作机制,进一步加大部门之间、区域之间的协助力度,形成行政处罚、刑事追责、民事公益诉讼相结合的全方位责任追究体系。目前,该院正积极推动建立本地区环保公益组织,旨在赋予具备诉讼能力的民间环保社团以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对非法排污、破坏生态等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科学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开展生态环境维权诉讼。(来源:2015年3月30日《江苏法制报》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