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12条规定保障嫌疑人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 :2014-01-02 16:24

    “12条规定写得明明白白,促进我们加快侦查工作转型升级。”12月24日一上班,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富强召集全院自侦干警学习省院上周出台的《进一步规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若干规定(试行)》(下称《规定》)。

    《规定》明确要求严禁在初查阶段违法限制、剥夺被调查对象的人身自由;严禁以连续传唤、拘传等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24小时内应当保证其不少于6个小时的休息时间;严禁将犯罪嫌疑人关押在检察机关办案工作区及其他场所;严禁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严禁滥用警械具。同时,《规定》明确指出,不得以协助调查取证等名义变相限制和剥夺证人的人身自由,不得采取威胁和引诱等手段违法取证,不得违法设置限制条件或规避法律规定妨碍律师行使会见权等。

    据了解,今年以来,浙江检察机关致力于规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先后组织开展文明规范安全办案专项教育检查、反贪案件质量大检查,制定了《侦查环节非法证据防范的若干规定》,并分别联合省高院、省公安厅制定了《职务犯罪侦查同步录音录像调取、查阅意见》、《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适用范围问题的若干意见》等规范性文件。

    规范化促进了该省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向信息化、技术化方向转型升级。据悉,该省检察机关今年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1262件1607人,办案质效有明显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