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探索公众参与治安管理的激励机制

发布时间 :2008-06-23 16:53

来源:平安法治网

福建厦门:探索公众参与治安管理的激励机制

  在许多城市的街道上,时常挂着这样的标语:人民城市人民建。在我看来,既然是需要人民建设城市,就自然包含有鼓励人民群众参与维护城市社会治安的意愿。然而,一个城市的治安管理,说到底是政府所应提供的公共服务的一部分,而不是所谓大众共同打理的公益事业,这一点有必要加以厘清。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建立社区治安志愿者淘汰机制的做法,就显得分外有启迪与警示作用。

  如何整合民间力量深度参与治安防控,是近年来包括金山派出所在内的各地主管部门一直在探索的深层次问题,组建社区治安志愿者队伍便是其中的一个做法。只是志愿不等同于必须,政府部门提供公共服务与社会公众关心公益事业不可同日而语,特别是理应由政府部门全力关注并必须有所作为的治安管理职能,更不能由其他一般性的志愿行为所替代。毕竟,志愿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只是辅助性的,是第二位的,许多应由法律授权的职能行为不能被私自授予给他人。反之,人民群众就会有怨言,因为个别地方时常出现非法定执法人员代替正常执法的违法现象,已经损害了国家执法人员的正面形象,必须予以纠正。

  所以,金山派出所如今着力规范社区治安志愿者队伍,明确划分社区治安志愿者的工作范围,尤其是规定“对3次无故不参加活动和业务培训的,将予以劝退;对于在活动中收受嫌疑人财物或违反法律规定的,坚决予以除名”等相应的淘汰机制,是完全必要的。要知道,既然是倡导社会力量志愿参与治安管理,既不能以私自授予权力为诱导,更不能哗众取宠,而是要建立一种全新的激励机制,来鼓励社会公众自觉地参与维护社会治安。

  大量的事实证明,从关注与维护自己居住场所的公共安全这一切身利益出发,社区居民最有热情也最愿出力参与到志愿维护社会治安的队列中,这也是保持社区治安志愿者活力永驻的最有效办法。社区治安的好转不能依靠一时的轰轰烈烈,而是要寄托于职能部门的长效平安创建机制,依靠社区群众自觉自愿参与配合的激励机制。一句话,什么时候,社会治安管理事业不再仅仅被视为一项他人的“志愿”行为时,广大人民群众就能长久地维护与保持属于自己的那块天地的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