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检察院以“镇检察官接待日”探索新途径

发布时间 :2011-06-02 13:49

延伸监督触角  服务基层群众

太仓检察院以“镇检察官接待日”探索新途径

  太仓市检察院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新路径,2008年3月建立浮桥镇检察官接待日制度,通过检察职能延伸化、服务措施细致化、调解和解社会化,改善乡镇接访工作零散、被动的格局,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稳定。三年来,共接访群众100余人次,受理控告和举报线索30余件,防止群体性上访事件2起,息诉罢访10余人,未在检察环节发生一起越级访或赴省进京上访事件。主要做法是:

  一、契合发展形势,创新信访接待途径

  浮桥镇是太仓港经济开发区中心,港区的各重大项目均在镇域内。该院主动契合市委提出的“以港强市”发展战略,以在浮桥镇设立“镇检察官接待日”为载体,围绕法律监督职能,积极调节、化解、调解、控制、预防各类涉检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全力服务全市工作大局。

  1.设置针对性。随着太仓港的加快发展,浮桥镇涉及到大量的拆迁安置问题以及在乡镇合并过程中遗留的较多的历史问题,在实现政策新老交替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信访矛盾,这类信访若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有可能转化成严重影响发展大局的不稳定因素。为此,该院在浮桥镇设立了首个检察官接待日联系点,建立了每个月的第一个周一定期到浮桥镇接访的制度,与该镇党政机关形成维稳工作合力。

  2.部门联动性。镇检察官接待日的设立,整合了检察内部资源,在工作中,由该院所有科室负责人轮流接待,建立了公诉、侦监、反贪、反渎、控申、民行、预防等科室联动接访制度,通过各职能部门在排查、化解、应急等环节各司其职、联动响应,促使涉检类社会矛盾发现得早、控制的住、处置的好;同时,又拓展外部联络,设置了由镇党政机关、信访、司法、公安等部门组成的调控联络员,通过外部和解、调解、化解的联动,保证了社会矛盾化解的有效性。

  3.处置合理性。由于多方面原因,浮桥镇较其他各镇具有信访量大、上访老户多、信访频率高等特点,在各种各样的信访诉求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经济矛盾纠纷,具有可和解、可化解的特点,在处理过程中该院借鉴“老娘舅”式工作方法,加强与群众的沟通了解,适时邀请其亲属一起做息诉化解工作,在化解过程中带着感情、设身处地为其着想,从心理上对其积极引导,有效提高了矛盾化解的成功率。

  二、完善长效机制,保障矛盾化解及时

  设立“镇检察官接待日”的优势在于整合检察内部资源,统一接待平台,以检察环节矛盾纠纷的化解、调处,涉检信访及涉检矛盾纠纷风险分析研判为主线,以化解各类涉检矛盾为中心,通过以线带面,块面结合开展工作。

  1.健全风险排查研判机制,提高问题的发现力。该院把超前预防和主动化解结合起来,从被动应对群众来信来访和群体性事件,走向主动化解矛盾纠纷上来,通过“镇检察官接待日”的设立,排查苗头隐患,及时查找深层次矛盾,认真梳理,分门别类,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将排查调处与分析研究结合起来,从“镇检察官接待日”的接待工作中掌握社情民意。针对群众大多欠缺法律常识、法制意识薄弱的特点,主动把有上访意向的群众约到镇的接待点,进行面对面的法制宣传和提供法律咨询,促进群众自觉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案件,避免矛盾激化,纠纷升级。

  2.深化检调对接机制,提高化解的执行力。该院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托镇检察官接待点这一平台参与调解工作,对兼职人民调解员实行挂牌上岗制度,明确其中立第三方的地位,尽可能使更多的案件由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以人民调解员的中立身份教育、感化,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增强了调解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力。将涉检信访息诉和解、轻微刑事案件“检察环节和解”、民事申诉执行和解工作纳入到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格局中,努力化解涉检矛盾纠纷。

  3.完善检察援助机制,提高工作的亲和力。出台了《太仓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把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和信访援助工作作为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彰显司法人文关怀,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如王某交通肇事一案,该院在浮桥镇接待时收到了被害人亲属的救助申请,发现被害人家中尚有三位老人需要其供养,被害人的去世使家庭失去了主要经济来源,该院在三日内即发放救助款1500元,及时保障了被害人亲属的正常生活。

  三、拓展职能空间,提升接访工作成效

  该院积极拓展浮桥镇检察官接待日制度,把提高机制创新力度作为推进工作的强心力,进一步拓宽工作新视野,实现基层接访接待工作的延伸发展和科学发展。

  1.积极协助解决民生问题。对于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信访案件,不是简单的一转了之、一推了事,而是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切实为民分忧的角度出发积极协助解决群众切身困难。如周某对自己工伤处理决定不服,要求检察院帮忙解决,该院向其所在的村委了解具体情况,并在镇司法所调取了当时处理情况的相关文书材料,经过仔细审查,了解事件的缘由后认为虽然当时村委在处理此事时确实存在瑕疵,但事后双方已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对存在的瑕疵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现提出不服要求并无依据,遂在检察官接待日当天邀请当时有关人员联合对周某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答复,周某在听取答复之后表示息诉罢访不再就此事继续上访。

  2.主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通过检察官接待日下访以及在该院接待信访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到本地区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与镇司法所、信访办等单位部门及时联系沟通,提出规范化工作建议,对工作程序和工作方式从依法与合法的角度提出意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3.有效化解群体性矛盾。面对群体性矛盾和纠纷,该院依托浮桥检察官接待日平台,采取主动介入的方式,在矛盾隐患发生的初期就积极化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如某公司因中外方公司领导勾结,致使公司亏空,在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突然解雇全体70余名员工,并未支付赔偿金,造成员工生活困难,引起部分员工在浮桥镇检察官接待日集体来访。该院主动走访该公司以及员工代表,经过调查了解和积极协调之后,70余名员工均顺利拿到了赔偿金,一起可能演化为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