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检察院监督方式实行四个转变实现检察环节连续16年无超期羁押

发布时间 :2009-09-02 13:49

  近年来,太仓市检察院在刑罚执行监督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实现监督方式四转变,不断加大预防超期羁押的力度,在检察环节实现了连续16年无超期羁押,有效维护了司法的公平正义和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有力促进了平安太仓建设。主要做法是:

  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

  为有效防止出现超期的违法现象,该院建立“一接待、二约见、三谈话、四公开”制度,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

  “一接待”。该院建立在押人员家庭联系制度,发放联系卡和征求意见卡,公布法律咨询电话,并确立每月15日为驻所检察官接待日,随时接受有关羁押方面的投诉控告。近两年来,该院共接待在押人员家属咨询50余人次,发送各类宣传材料2300余份。

  “二约见”。在押人员不服法院判决、裁定,投诉监所管理人员违规行为,坦白余罪和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以及对羁押期限有疑问的,可在申请表上填写自己姓名、申请时间、所在监室、约见事项四项内容,交给巡视的驻所检察官或投入检察官信箱,申请约见。在押人员家属可以通过驻所检察官接待日或者电话、信箱等方式同驻所检察官取得联系,提出约见要求。近两年来,该院驻所检察室共约见在押人员1500多人次,及时防范可能出现的超期羁押30人次,获取案件线索25条,经查证侦破案件40件,增捕犯罪嫌疑人6名。

  “三谈话”。检察官在刑拘人员进所时、刑事诉讼期间、刑事诉讼结束后,分别与其谈话,告知其在不同诉讼阶段应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每个诉讼阶段的羁押期限,使他们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自己的羁押期限及权利义务有合理的预期。

  “四公开”。该院按照“检务公开”的要求,将驻所检察官接待日活动向社会公开,将监所检察部门办理申诉、控告案件的范围公开,将申诉、控告的途径、方法公开,将监所检察部门干警的身份、职务、职责、办案纪律公开。尤其对个案的诉讼进度在公示板上进行公开,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家属,无须托人找关系打听案情,不仅使在押人员自身维权有了制度保障,而且使检察机关防范超期羁押更加主动、前置、及时。

  二、运用信息管理软件,变静态监督为动态监督

  为切实加强监督,该院安装了“看守所检察信息管理软件”,建立了超期羁押“网络管理和动态监督”系统,实行对个案诉讼期限的全程动态跟踪监督。该系统在电脑中设立《在押人员情况一览表》,只要输入在押人员的姓名,即可显示此人的基本情况、案由、进看守所到判决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各个诉讼环节实际办案用时,以及案件是否重大、复杂、疑难等等,及时掌握在押人员的羁押期限。该系统还具有超期羁押的预警功能,只要对诉讼环节羁押时限设定超前预警时间(如十天),那么到期前十天就会发出超期预警,只要点击“超期羁押”栏,就可获取被预警的羁押人员名单。驻所检察官根据名单,立即进行催办,及时与相关办案单位(部门)沟通,督促其在法定期限内结案,解决了以往监督人员不足、监督工作静态、脱节问题,提高了监督工作效率。

  三、实行文书备案制度,变无形监督为有形监督

  为杜绝因各类因素引发超期羁押,该院将监督目标具体化、监督方式制度化、监督程序规范化,解决了以往监督工作随意性较大的问题,增强了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一是法律文书备案制度。检察机关不捕、不诉、退回补充侦查、延长羁押期限等法律文书及其送达回证、起诉意见书、判决书和交付执行通知书要及时交由监所检察部门备案,由其严格考察,通过比对法律文书的送达日期和受理日期,发现各阶段是否存在超期羁押;比对不捕、不诉决定书与人犯出所登记,有效防范不捕、不诉决定不落实可能出现的超期羁押。

  二是实行“三表”制度。该院坚持每周发放一次进所情况表、诉讼情况表及出所情况表,共计31条,要求每项必须详细填写,及时了解入所人员思想情况、违法办案情况、是否有牢头狱霸、混关混押、超期羁押等现象,做到早发现、早解决。

  三是建立外部监督制度。该院每年向太仓市人大常委会和政法委汇报预防超期羁押的情况。人大根据汇报情况,不定期抽查。因此,有效的外部监督使该院驻所检察官对超期羁押始终保持高度的警惕,16年来,驻所检察官坚持每星期都到看守所检查在押人员的羁押情况,了解在押人员处于哪个环节,是否被超期羁押。

  四、多方加强沟通联系,变单独监督为共同监督

  为加强各单位、各部门间的通力合作,该院加强监所、侦监、公诉部门之间的联系,以及与法院、公安的沟通,形成监督合力,形成监督中有配合、配合中有监督的长效机制,消除监督盲区和薄弱环节,有效杜绝超期羁押案件的发生。

  一是加强内部业务工作的规范化建设。由公、检、法、看守所严格执行换押制度,对各办案环节进行“时时监控”,有效杜绝因未换押而可能引发的超期羁押问题。

  二是联席会议制度。该院与看守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就防范超期羁押交换情况,畅通信息渠道,及时解决突出问题。对公、检、法三机关认识上有分歧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导致办案期限较长,可能出现超期羁押问题的,及时提请政法委协调解决,加快办案进度。

三是加强交付执行环节上的法律时限监督。已决犯如果不能按照法定期限被交付执行,在看守所就会被超期羁押,也会使其接受探视、减刑等诸多权利被影响。为了解决交付执行难的问题,该院部门积极与法院联系,催促法院及时移送法律手续;针对患病罪犯难以交付执行的问题,该院会同看守所,依法提请法院作出是否收监执行的裁定。通过多方努力,已经解决了交付执行难问题,有效防止了交付执行环节上可能出现的超期羁押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