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公安局“三项制度”推进辅警队伍规范化建设

发布时间 :2009-05-18 15:46

  为切实解决辅警队伍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的违纪违规现象,市公安局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出台了辅警队伍管理三项制度,推进辅警队伍规范化建设。

  一是建立了辅警谈话制度。对辅警队员存在旷工、迟到、早退,睡岗、脱岗,不按规定着装,不按规定携带证件,工作拖拉、效率低下,服务态度差,卫生状况差,故意使配备通讯不畅通,不服从命令,不服从调动,值勤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未经同意驾驶警用车辆或驾车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非工作期间有酗酒闹事现象,台帐登记不全,不积极参加理论学习和体能训练等19种行为之一的,要求必须由民警或辅警队2名负责人对其进行谈话教育,并制作《谈话记录》,由被谈话人签字认可。

  二是建立了辅警黄牌警告制度。对辅警队员违反“工作拖拉,办事疲沓,效率低下,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经谈话教育后仍不改正;与社会上劣迹人员或闲散人员经常来往,经谈话教育后仍不改正;值勤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经谈话教育后仍不改正;违法驾车经谈话教育后不改正或发生一般交通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乱用滥用自卫警械,造成影响;在看管工作对象时,因工作疏忽,造成行为人有自残、自杀现象,未造成后果;挑拨离间,搬弄事非,影响团结,经谈话教育后仍不改正;被群众投诉问题属实,情节轻微;年终考核末位”等德能勤绩廉方面27项条款之一的,给予黄牌警告,经用人单位领导审批后,制作《黄牌警告决定书》。被黄牌警告的人员必须在3日内写出书面检查和保证措施。在限期改正的3日内仍不改正或又有其他违纪行为发生的,即给予解聘。

  三是建立了辅警解聘制度。对辅警队员“违反《七条禁令》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受到治安罚款以上处罚的;一年内二次受到黄牌警告的;擅自使用警用车辆,造成严重后果的;看管对象期间因为工作失职,造成被看管对象逃跑、自伤、自残、自杀的;因工作或作风问题被群众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经上级查证属实的;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亲属、朋友谋取不当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年内两次参加上级培训考核不及格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影响”等10种情形之一的,由市局辅警办审批后,一律予以解聘,用人单位作书面决定告知,并及时解除劳动合同。